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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02 浏览: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向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享受政策的便利,规范自主创业政策的执行,扶持、鼓励和引导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9〕7号等促进就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个人自主创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创业优惠证》)是持证人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凭证,全省通用。

    第三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创业优惠证》管理工作。各级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创业扶持政策的规定,对持证人自主创业在相关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

    第四条 〔印制〕《创业优惠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二)申请和发放

    第五条 《创业优惠证》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免费发放,并不得附加任何收费。

    第六条 法定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创业意愿的下列人员,可申请领取《创业优惠证》: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进入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的高校在校生。

    2、登记失业人员

    3、农业富余劳动者

    4、失业退役军人

    5、失业残疾人员

    6、省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申领《创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先行选择自主创业项目,拟定自主创业计划,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可,并由有关部门推荐。

    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由本人档案托管部门推荐;在校大学生由所在学校就业服务指导部门推荐;登记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者、失业残疾人员、失业退役军人由社区(行政村)、街道(乡镇)推荐。其中,自主择业的退役军官由其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 《创业优惠证》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创业优惠证申请表》(样式见附件1)(1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经认可的《个人自主创业计划书》(1份)。同时,根据本人身份分类提供高校毕业生的《大学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证》,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农业富余劳动者的最高学历证书,残疾人员的《残疾人证》,退役军人的《复员证》或《军官转业证》及发证机关确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各类证件均应提供复印件。

    (二)申请人应向发证机关提供申请材料,发证机关应认真受理个人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规定补充完善。

    (三)发证机关按规定对个人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制证工作,通知申请人领取;不符合规定不予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对审核中发现问题需要约谈申请人或进行调查核实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三)《创业优惠证》的使用

    第九条 《创业优惠证》采取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由本人负责保管。持证者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时,应按要求提供给政策执行部门查验。

    第十条 《创业优惠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各项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三)各主管部门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的具体情况

    (四) 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时应对持证人已经享受的政策在《创业优惠证》进行具体登记,作为认定持证人享受政策的依据。

    (一)创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障补贴由审核该项补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

    (二)免交的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工商、税务、卫生、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免收费用的部门登记。

    (三)减免税情况由具体承办的税务部门登记。

    (四)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登记。

    (五)贷款贴息情况由具体经办的财政部门登记。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由具体执行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 持有《创业优惠证》的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和生产经营过程中,享受的创业扶持政策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一)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工商、税务、卫生、质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

    (三)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税务部门。

    (四)小额担保贷款及贷款贴息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人民银行和各类开展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主要执行部门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六)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创业优惠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 《创业优惠证》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由10位英文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从左至右各位代码含义如下:

    (一)第一位为证件代码,以S表示,代表《创业优惠证》。

    (二)第二位为市级单位代码,按各市序列依次为大写英文字母A、B、C、D、E、F、G、H、I、J、K,具体含义为:A代表西安市,B代表宝鸡市,C代表咸阳市,D代表铜川市,E代表渭南市,F代表汉中市,G代表安康市,H代表商洛市,I代表延安市,J代表榆林市,K代表杨凌区。

    (三)第三位为县(区、县级市)级单位代码,由各市以大写英文字母从A开始统一编制,报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如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担证件发放工作,市本级以A表示,所属各县(区、县级市)从B开始顺次编码。

    (四)第四至五位为发证年份代码,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第六至十位为自然顺序代码,代表在同一县(区)范围内当年所发放《登记证》的顺序号,以阿拉伯数字从00001开始严格按顺序编码。各县(区、县级市)不得在该范围内再对所属乡镇(街道)作单位编码。

    第十四条 实行《创业优惠证》上网查询制度。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运行前,各市劳动保障部门每月10日前,将《XX市创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样表见附件2)电子文本(以EX-CELS格式)按内部指定渠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在其开办的网站上公布,以便有关部门查询和社会公众监督。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运行后,由发证机关于发证当日在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凭《创业优惠证》对持证人自主创业在相关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在执行创业扶持政策时,可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办的网站查验确认;网上无法验证的,以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该证件的真实性证明为准。

    持证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出具该证件真实性证明申请后,原发证机关应对申请人所持证件进行验证,该证件真实有效性,原发证机关应于持证人提出申请的当日内出具真实性证明;该证件系伪造假冒的,没收证件,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实行《创业优惠证》年检制度。

    (一)年检由发证机关负责办理,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具体时间由发证机关确定,并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办的网站发布通知或通告,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部门未建立网站的,年检通知或通告可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其网站予以发布。

    (二)个人应按通告的时间带《创业优惠证》到发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发证机关应对证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将有关情况录入电子档案。年检合格的,加盖年检专用章。每本《创业优惠证》的年检手续办理时间一般不超5个工作日。

    (三)发证机关对《创业优惠证》实行免费年检,不得收取年检费用。

    (四)持证人未按规定到发证机关进行年检的,《创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并由公布该证件信息的部门于发证机关年检结束后1个月在网站上注销。

    第十七条 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租《创业优惠证》,违者予以没收,并取消持证人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资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创业优惠证》的管理,严格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发证机构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创业优惠证》的,应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自主创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正在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应于本办法实施后2个月内,携带《再就业优惠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创业优惠证》。在规定的换证期限前,继续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在规定的换证时间之后,不得再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意见

    下一条: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做好稳定和扩大就业支持创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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