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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 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10-14 浏览: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我省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多,就业任务十分艰巨。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27号)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校毕业生的范围。高校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3年内选择自主创业者,均可享受国家规定由工商部门落实的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免收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各项费用。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除从事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等行业外,自申办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减半收取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由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减半收取。

    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企业登记公告服务。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根据本人申请,由登记机关在红盾信息网免费为其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

    五、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可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窗口免费查询当地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注册登记基本信息。

    六、放宽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只需出具身份证和毕业证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不再提交《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

    七、放宽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以商场、超市等作为经营场所的,其经营场所证明只需提交租赁协议和加盖出租方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高校毕业生从事动漫设计、电子商务、翻译服务、软件设计开发、网络技术开发等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的经营项目,以及机动车运输(含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个体演出、个体演出经纪等采用流动经营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自己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经营场所登记。

    八、高校毕业生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可转让。高校毕业生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可使用其它合法市场主体转让的字号或名称(使用转让的字号或名称应符合《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也可将自己合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或名称转让他人。

    九、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实施现场发照制度。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具备当场登记条件的,现场核发营业执照。

    十、实施高校毕业生试营业制度。除国家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外,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半年试营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有效期为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试营业期间,免于年度验照,工商部门安排专人担任“创业联系人”重点予以扶持。

    十一、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制度。全省各级工商登记窗口要实施“绿色通道”专人负责制度,为高校毕业生等提供免费的优先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及节假日加班服务。

    十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选择申办不同类型的企业自主创业。要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有关企业设立的政策指导和咨询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申办无须验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出资灵活、既可含有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也可含有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合伙企业,解决高校毕业生首次申办企业的出资困难问题。

    十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跟踪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基层工商所单独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台账,定期进行回访,及时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及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四、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优秀重点企业实施预约年检制度。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优秀重点企业,工商部门可根据其申请确定其为预约年检企业,企业可在预约的期限内到工商部门年检,并免缴年检费。

    十五、帮助高校毕业生克服创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资金紧张、生产成本上涨等原因导致连续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可根据其申请,在一年内暂缓吊销营业执照。

    十六、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轻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指导和首违只纠不罚。高校毕业生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给予行政指导,帮助其限期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十七、加强对劳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审批及日常监管,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大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取缔“黑职介”,切实为高校毕业生营造良好的择业环境。

    十八、大力扶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数量较大的企业。对吸纳高校毕业生数量较大的企业,在著名商标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加大培育扶持力度,为企业拓展市场、维护权益提供重点支持和帮助。

    十九、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自谋职业能力。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发挥作用,积极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更新择业观念,立足高校毕业生学习能力强、创新能力强、敢闯、敢拼等优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创业培训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提高自谋职业能力,实现自主创业。

    二十、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和用工企业牵线搭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要利用与个体私营企业联系广泛的优势,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举办个体私营企业用工洽谈会,为用工企业和高校毕业生牵线搭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二十一、认真做好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公示工商部门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深入高校举办讲座、报告会进行政策咨询和宣传,送政策进高校。

    二十二、切实抓好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的落实。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各项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贯彻执行本意见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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